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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0830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76239。
法定代表人:于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崔园园,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88505T。
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89690R。
负责人:王良勇。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璎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楼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