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1207号
原告:万童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储晓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旋宇,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童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万童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万童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童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