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32号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026室。
法定代表人:白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璐,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曹闻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怡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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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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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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