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3683号之一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