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121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瓦轴华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三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瓦轴华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4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瓦轴华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75352.7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239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瓦轴华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48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