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泰达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3919号
原告:北京泰达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B座B303室。
法定代表人:邵具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华,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三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泰达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14民初10459号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案情相似,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4民初13919号案件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104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