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浦佳防护设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北牛具村村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晓妹,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63369657J
委托代理人张建朋,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系安平县浦佳防护设施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32353652
法定代表人王三恒,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浦佳防护设施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69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 500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大厂工业园区进行调查,并现场查封部分设备及材料,现正由其它案件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工作。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浦佳防护设施制品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