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泰达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61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泰达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泰达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