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冀10**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京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紫竹院路甲32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1013002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67323536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京技术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执86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