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终2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正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科山路玉都国际综合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国,泰安岱岳尊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正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梁丽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