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毛家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有款项:(包括山阳县漫川镇人民政府应付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货款942150元、设备安装费620800元、电梯尾款154850元、质保金43200元及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的中标保证金5万元)共计1811000元,一并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将山阳县漫川关镇前店子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龙湾移民小区)工程发包方给付的工程款转让给**,即山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付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包括电梯货款942150元、设备安装费620800元、电梯尾款154850元、质保金43200元)自愿转让给**。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小康
审 判 员 杨鸿雁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潘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