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24民初939号

原告: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县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毛家军,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电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兴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兴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借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开始在原告正兴电梯公司上班。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供职陆年,若被告供职不满陆年,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20000元借款。2015年9月12日,被告在借款条据上签字盖印。2017年12月,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因被告不积极履行义务,不退还原告借款,无奈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经理毛家军原来和被告同在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安装电梯。后来毛家军另起炉灶,在山阳县成立了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商州区成立了昌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聘请被告为技术员在这两个公司工作。被告自2014年10月15日开始服务于昌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服务于原告正兴电梯公司。为了两个公司的业务,同时方便被告工作,毛家军与被告协商购买一辆面包车。双方于2015年8月底签订《车辆购置、管理协议》,协议是原告办公室主任杨某某拿来让被告签字的。原告出资20000元购买车辆属实,并让被告打了20000元的借条,当时被告没想到是圈套就签了字。2015年9月,被告和杨某某一起到洛南4S店购买了车辆,原告出资20000元,被告出资30000元,车辆服务于公司。因为公司不给被告报销加油费、过路费和差旅费,被告要求把车辆退给公司,并要求公司退还被告出资的购车款,因此与毛家军产生矛盾。2015年11月中旬,被告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威胁电话,被告就去了昌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昌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有人威胁被告,让被告在已经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字。被告辛苦工作,公司却拖欠被告工资,被告为养家糊口只得离开公司,另寻出路。2016年正月十五之后,被告就没再去上班。购买的车辆,被告已经变卖。如果原告结清之前车辆服务于公司时被告所垫付的费用,被告愿意退还2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8月28日《车辆购置、管理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供职不满六年,就应无条件退还借款。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属实,但协议是提前打印好的,协议内容是霸王条款,购车时被告出资多,原告出资少,车辆全部用于公司。经审查,因双方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2、2015年9月12日《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用于购车。被告质证认为,借条是打印的,签字按手印是被告本人所为,内容不是被告写的,借款时间不属实,钱没有经过被告,购车时由杨某某直接把20000元交给4S店。经审查,该借条虽系打印件,但是被告认可其签名捺印属实,被告虽对借条形成的时间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光盘一张(通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是受威胁才打下20000元的借条,还证明被告对《车辆购置、管理协议》产生质疑,毛家军说车辆贵贱与公司无关,被告认为协议被推翻了。原告质证认为,被告和毛家军的通话录音属实,但通话内容不能反映协议被推翻了,其他录音不知道是和谁的通话。经审查,对毛家军和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的真实性予以认定,通话中双方协商了购买车辆和被告工资报酬事宜,在谈及购买车辆的价格时毛家军说“贵贱都是你的”,据此并不能说明协议已被推翻,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其他录音,虽然能够反映有人打电话威胁被告,但通话中并未涉及20000元借条,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故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开始在原告正兴电梯公司工作。因工作需要,正兴电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车辆购置、管理协议》,协议载明“为了确保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经过甲乙双方互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甲方供职陆年。2、甲方借给乙方贰万元用于补充乙方自行购买车辆,车辆归乙方在工作中使用。3、为了保障所购车辆质量、性能及出行正常安全,乙方所购车辆保持在捌万元以上。4、车辆由乙方过户在自己名下管理、使用。5、乙方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因个人原因及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在甲方供职不满陆年,甲方收回借给乙方用于购买车辆所补充的贰万元,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7、乙方在甲方供职满陆年,且在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过错、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将借给乙方补充购买车辆的贰万元,不再收回,作为奖金奖励乙方。”甲方正兴电梯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乙方***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落款时间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署“同意按此协议毛家军2015.9.11号”。另查明,被告***在原告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字捺印,内容为“借条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于2015年9月12日在公司财务处领取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用于购车款项。***于12日18时20分在借款收据上签字并画押,贰万元放于毛家军处暂为保管,并监督***用于购车费用,服从《车辆购置、管理协议》条款内容。毛家军与***分别收到此信息后,达成协议,积极办理购车等相关事宜。借款人:***(签字、画押)2015年9月12日”。协议签订后,双方协商购买了车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管理并在工作中使用,被告认可原告为该车辆出资20000元。后被告因故离职,原告索要购车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购置、管理协议》内容来看,原告出资20000元为被告购买车辆的前提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也是“为了确保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协议中对被告在原告处的服务期限、购买车辆的质量、性能和用途进行了约定,而且该款项是否退还也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情况密切相关,因此该《车辆购置、管理协议》实质上是原、被告关于劳动关系形成后权利、义务的约定,涉案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本案原告正兴电梯公司在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正兴电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正兴电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习 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成慧

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