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财保12号
申请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商州区XX街**楼****。
法定代表人:崔建国,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奇,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冷夫,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阳县div>
被申请人: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办县域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毛家军,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应给付被申请人电梯货款及设备安装费中的1664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应给付被申请人电梯货款及设备安装费中的166400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350元,由申请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习 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