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雄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085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惠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劳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薛青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