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9012号
原告:高雪,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上海雄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雪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