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监3号
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审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红岗东村路桥大厦19-23层。
法定代表人:姜树学,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魏晓玲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