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翔天路桥有限公司、河南省江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957号
原告:信阳市翔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8399780J。
法定代表人:穆立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成,北京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江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金融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170009。
法定代表人:高世平。
被告: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红岗东村路桥大厦19-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5704。
法定代表人:洪绍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恩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翔天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江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江北公司)、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翔天路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1与被告2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2将中标的河南高速连霍郑州段改建工程路面工程LM-4合同段转包给被告1施工。后被告1与原告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被告1)保证乙方(原告)进入该标段施工,承担投标文件和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为合同总造价的4.5%。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入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通车多年。2020年10月,被告2出具《退还质量保证金款项承诺信息确认表》,确认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4075016元,该承诺信息亦有监理公司盖章确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1要求支付质保金,但被告1以各种理由消极应付。被告2虽然同意支付,但由于被告1的消极不配合、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不能支付成功。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1违法分包人,被告2作为发包人,应对欠付的质保金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5750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5750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称,河南高速连霍郑州段改建工程路面工程LM-4合同段施工地为郑州市中原区沟赵办事处,故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任桂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庆兰
书 记 员 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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