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31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黄正南,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住址: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金友。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正南。
被执行人: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湾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坚斌。
被执行人:黄星,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生,住址: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正南、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4日查封了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迎宾中大道X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