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执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所住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星,职务: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赣0105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4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方式计算至付清止),承担本案执行费38095.8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终结(2018)赣0105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追究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公司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有关当事人已对案件执行事宜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105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小贞
审 判 员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