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所住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星,职务: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南昌县XX以东、XX公司以北的土地壹宗【原土地证号《大证》XX-XX、宗地面积19680㎡】及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南昌县XX以东、XX公司以北的“锦XX地”楼盘未售房源730.6㎡(所在楼层房号:办公XX—XX)。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追究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南昌县XX以东、XX公司以北的土地壹宗【原土地证号《大证》XX-XX、宗地面积19680㎡】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坐落于南昌县XX以东、XX公司以北的“锦XX地”楼盘未售房源730.6㎡(所在楼层房号:办公X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小贞
审 判 员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