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2民初138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C座F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X804452P。
法定代表人:黄正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44元,减半收取计1957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杜少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