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湾里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原湾里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C座F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已经生效的南昌市原湾里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5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2日向南昌市原湾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昌市原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做出的(2018)赣0105执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申请人***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信息。2022年1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0000元,截至2022年2月17日未执行19420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李 宜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