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庐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73605X。

法定代表人:熊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

法定代表人:黄正南。

被执行人: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中山商务中心1607码:91360100664763924N。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黄正南,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柯水花,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黄亮,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王志海,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熊香兰,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香兰、***、柯水花、王**强、黄正南、王志海、黄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香兰、***、柯水花、王**强、黄正南、王志海、黄亮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