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民辖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
法定代表人:黄正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借用被告资质签订的上栗县人民法院审判楼、办公楼、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被告协助原告取得剩余的4043032.46元工程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0年8月17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与案外人上栗县人民法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本人也在该施工合同上签字。此后,被告向上栗县人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代表被告办理上栗县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工程事项手续,并由原告代表被告处理业务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务。原告投入人、财、物进行施工,是上栗县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并没有参与建设;项目公章也一直由原告保管和使用,被告并未参与管理;施工期间的大部分进度款已直接支付原告,被告仅向原告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也是由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完成工程结算,被告并未参与结算。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是借用被告资质与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无效。现第三人上栗县人民法院仍有4043032.46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取得该工程款。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系该院,案件处理结果与该院有直接利害关系,该院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