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市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3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邹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自动履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邹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