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励昶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482民初2834号
原告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励昶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7日起诉来院,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承揽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励昶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未按约支付承揽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4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熊伟签名,确认剩余货款为130000元。2019年11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熊伟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现有1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工程款拟每月还款15000元,直至还清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结算单、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上海励昶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承揽款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上海励昶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林金良
书记员  陈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