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联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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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424执342号
浙江联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联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货款1445632.28元;2、迟延履行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5.7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开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分行的银行存款1500056.65元(含执行费1685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1483200.65元(含货款本金1445632.28元、利息37568.37元),本案剩余的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均自愿放弃。故案件执行完毕而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