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6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经营场所: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铁铺村。
经营者:***,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土,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上浮桥荷塘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以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9元,减半收3094.50元,由上诉人武义县新宅镇铁铺电站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伟
审判员应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