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914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婿,特别授权):孙坚,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孙岙村岭**,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12××××。

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浮桥荷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1472863659。

法定代表人:傅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坚军,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开裂、倾斜有无因果关系、加固修复方案及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该机构以本案目前不具备鉴定客观条件为由退回鉴定案卷。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