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3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

县新宅镇东巨村叶山头铁铺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平南,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上

浮桥荷塘路。

法定代表人:傅志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判员叶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

诉讼代理人金平南、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张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诉请要求:1、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告被

损土地原状,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则继续按以下标准加

倍支付原告直至土地恢复或重新分配承包土地为止;2、被告赔偿

原告***青苗费16025元;3、被告赔偿***经济作物收入

36486元(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30日);4、由被告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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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诉讼费、评估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与武义

县新宅镇政府签订了修建东巨至茶坑公路的合同,遂后工程开工。

因被告在工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附近村民土地

的安全,修路时山上的石头滚落到了周边承包地里,砸到地里的

茶叶树。原告等人前去制止,要求停止施工,但村干部告诉村民,

承包商与镇政府签有合同,会解决的,要原告等村民停止闹事。

施工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和镇政府解决土地赔偿问题,被告避

而不见,镇政府却以武义县政府土地补偿规定的十分之一还不到

的价格予以赔偿,欲解决纠纷,但原告认为很不合理,不肯接受。

至此,该土地赔偿纠纷一拖再拖,给原告和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

活困难。原告***全家承包土地7块,共1.811亩,土地是他

和家人的生活依靠,土地上的茶叶树是他们一家人的基本经济来

源。现在其中的6块,计1.717亩全被石头淹埋,2500棵茶叶树

全部损坏。目前,全家四口人,两个女儿正在学校读书,原告夫

妇为生计历经艰辛,走投无路,只有求助法律途径,要求镇政府

协调解决,同时起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

照《民法总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

首先,本案的引发的确是因被告施工中造成碎石下落造成,但被

告在与武义县××镇××

处理好与原告的土地征收及租赁问题,该纠纷系因新宅镇政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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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处理方案与两原告处理导致,因此所有的赔偿应由武义

县新宅镇人民政府支付。2、针对第一项诉请,即便是被告应当进

行恢复,如果未在承诺期限内恢复原状,也不应加倍赔偿损失,

被告同意在农历年底前对土地恢复原状。对于第二项诉请,根据

武义县新宅镇东巨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对现场勘察和测量,可以

确定其损失土地为1.358亩,地块号为3307231042470000206不

在损失范围之内,土地上的茶叶共计719根,因此青苗费计算错

误,即便按照土地征收青苗费的规定,也应按照1.358亩计算,

原告计算错误。对于第三项诉请,被告认为不应按照经济作物收

入计算,应以土地租赁费进行结算,因为在补偿青苗费以后所有

茶叶树已经损毁,不存在经济作物收入,如母鸡下蛋母鸡死亡后

不再继续下蛋,应以土地租赁费计算为宜。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权利的事实;2、武义县人民政府

文件(武政办【2014】83号、武政发【2018】78号),证明土地

被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3、照片一组,证明涉案土地被砸毁的事

实;4、证明两张,证明原告自行开垦土地0.3亩也被砸毁的事实。

为了证明其损失,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土地复耕费用、

青苗费、经济作物收入损失进行评估。金华市金辰资产评估房地

产估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现场进行勘察,认为从现场看受

损土地不具备恢复的条件,地势高差大,无机械进场道路,或者

说恢复不经济,恢复费用将远高于承包地的经济价值。再则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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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上尚遗留有大量碎石,不确定碎石不会再次滚落下来,以及

下大雨时小溪暴涨对耕地可能的冲刷,使对承包地的恢复耕种不

太现实,决定将对土地恢复费用的鉴定退回。2020年9月9日,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青苗费按9333元/亩*1.717亩计

算为16025元,经济作物收入(因茶叶采收集中在春季,2016年

1.月至2020年5月确定为5个采收季)1.717亩*4250元/亩*5季

计算为36486元。

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对于证据1、2、

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对于证据4,属于证

人证言,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仅凭证言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

院不予确认;3、对于鉴定报告,被告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本院认

为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对于青苗费、经济作物收入计算标准可

以此进行,但对于具体损毁面积应以法院查明确定。

综上,可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在武义县××镇××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有土地7块,总面积1.811亩,其中位于下

时坑5块(3307231042470000097、098、100、101、218),面积

1.358亩,位于村后灯盏坪2块(3307231042470000099、206),

面积0.453亩,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29

日。2015年,被告因修建东巨至茶坑公路,产生落石,砸毁了包

括***等人承包的位于涉案地块的土地及作物。之后***多

次与被告及政府进行沟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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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由***承包经营,其对土地依法享有

相应的经营管理收入,现土地及作物因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

公司修建公路损毁的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抗辩认为其与新宅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协议,由政府出面解

决土地问题,其不是适格被告,但该协议***并未参与或同意,

且目前涉案纠纷仍未解决,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

告诉请要求恢复土地原状,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涉案土地现场情况综合被告陈述,被告应在2021年2月1日

前恢复原状,且在恢复过程中应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后期碎石

再次砸落。对于青苗费,根据被损土地面积结合鉴定报告,确定

为12674元,因青苗费已补偿,被告恢复土地原状不包括种植作

物。对于经济作物收入损失,被告主张青苗费补偿后仅能按租金

计算的意见,因涉案土地未被征收,原告仍可栽种取得收益,被

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及土地面积,

截至本年底,确定收入损失为28857.5元,如被告未能依其承诺

如期修复,则应按5771.5元/年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相应经济

损失直至土地修复或承包到期,对于原告主张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自行开垦

部分土地的损失,相应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合理

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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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前将原

告***承包土地(地块代码:3307231042470000097、098、100、

101、218)恢复原状;

二、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青苗费

12674元;

三、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作物

收入损失28857.5元(损失已算至2020年底,如被告未按第一款

约定如期恢复土地,则应按5771.5元/年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

相应经济损失直至土地恢复或承包到期);

以上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7元

(已交纳),由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19元。鉴定

费3500元,由被告金华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以上限于本判

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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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程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