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184号
原告: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蔡万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周海珊,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萧江镇萧江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萧江社区div>
负责人:缪存梯。
原告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萧江镇萧江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平阳县萧江镇萧江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隆 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白德华
代书书员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