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良星管业有限公司、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1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良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罗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城富川路庐陵星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良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9095元及利息(计算至扣划之日约为18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24元,执行费30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9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