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1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良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罗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城富川路庐陵星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良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909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24元,执行费30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