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3民初7070号
原告:宁波瑞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705437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2642125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瑞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船第九涉及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瑞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