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13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瑞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金晖路8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05437874。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264212500。
法定代表人:洪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瑞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