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金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晨宇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钰。
申请人**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城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3×××31账户中的1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刚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省金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城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3×××31的账户中的110000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刚川E×××××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交**刚管理使用,禁止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立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