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润翔商务中心7楼。
被执行人:铜陵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东村37栋605室。
本院在执行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铜陵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653.27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