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航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绍兴市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绍兴市人民医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绍兴市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金子明
审判员 李建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