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昌县中医院、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十九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45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上诉人新昌县中医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5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涉案项目“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涉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系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中不能简单通过双方合同名称就认定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新昌县中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分析,这不是法律上真正的有名合同,故该合同应按无名合同来处理。在合同名称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的规定,适用并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类似的规定。二、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应从合同的履行方式、内容等综合分析后再来确定合同性质。上诉人认为涉案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节能改造EMC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最终解决争议方式为“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一审法院作为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