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5806号
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薛晓娜,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中医院。住所地。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县十九峰路**iv>
负责人:梁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江、杨佳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鉴定期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2月7日。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琪喆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