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648号之一
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63330265P。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山路**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881494U。
法定代表人:应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彬,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59元,由原告浙江为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小军
人民陪审员 潘立洁
人民陪审员 王惠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志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