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湘黔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297号
原告:重庆湘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46770T。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
法定代表人:鲜先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娟,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77号石都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91235832N。
法定代表人:张革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双,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碧海湾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78N。
诉讼代表人:单志浩,该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告重庆湘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湘黔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湘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玉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