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37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江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78N。
法定代表人:熊科詠,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101号附1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5112310M。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责任费415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09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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