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水产学校(四川省生物科学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336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平,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水产学校(四川省生物科学技术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杜鹃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69465。
法定代表人:韦先超,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文,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校党政办主任,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78N。
法定代表人:熊科詠,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系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劲松,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水产学校(四川省生物科学技术学校)、第三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62.44元,减半收取2393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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