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401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78N。
法定代表人:熊科詠。
原告***与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