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302执恢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3900348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8807-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汪公潭居委会【产权证号:××号】的房产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汪公潭居委会【产权证号:××号】的房产,变卖价格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启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潘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