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302执恢1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3900348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8807-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
关于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302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清泉
审判员祝光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敖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