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302执恢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3900348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8807-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汪公塘居委会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5号)。现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履行期间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汪公塘居委会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启根
审判员***
审判员潘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