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867号
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滨河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6507P。
法定代表人:龙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喻,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生,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缪九花,女,汉族,1969年3月4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6535273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3900348D。
法定代表人:王梦崎。
被申请人: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319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394057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萍乡盛仕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8973002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头一村八巷21号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AJ71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缪九花、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盛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缪九花、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盛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30644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缪九花、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盛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共计8306441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30644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缪九花、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盛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30644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缪九花、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盛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共计8306441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世国
审 判 员 林艳红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