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保151号
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缪九花、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萍乡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缪九花、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萍乡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3民初86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彦星投资有限公司、***、缪九花、广东蒲明科技有限公司、萍乡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萍乡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6709849.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萍乡市XXXX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共计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